加盟经营谨防四大诈骗伎俩
 
2008-08-05 08:03:15

  近年来,因加盟经营上当受骗的人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几个诉至法院的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分子利用加盟经营行骗的四大惯用伎俩,并请审案法官进行分析,给读者提个醒,谨防落入加盟骗局。

  笑里藏刀

  【案例】盖某是一位个体户,与丈夫刘某在辽宁省某市经营一家网吧。2005年初,刘某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男子打来的的电话,男子自称是北京一家高科技公司的员工,该公司专门生产学生学习卡,欲在辽宁发展加盟商,想邀请刘某加盟。刘某婉言拒绝了。几天后,刘某又接到该公司一名女员工的电话,这名女子详细介绍了学习卡的特点和用途,声称加盟经营该产品利润高、无风险,学习卡如果销售不出去可以全部退还。刘某和妻子盖某商量后,以盖某的名义申请了加盟经营,并交纳了3万元加盟费和1万元货款。后来,因为学习卡销售不畅,盖某向该公司提出解除加盟合同并返还加盟费和部分货款,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盖某诉至法院。

  【法官提示】这种伎俩是一种表面友善、实则暗藏杀机的行为。它主要表现为主动联系、大肆许诺,以各种“优惠”条件引诱加盟商上钩。有些人仅凭电话联系、网络聊天等,就轻信特许人的介绍,盲目选择了加盟。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在选择加盟前,一定要通过各种渠道充分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必要时要进行实地考察。

  鱼目混珠

  【案例】2006年11月,靳某与某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约定靳某向该公司交纳加盟费及品牌保证金18000元,加盟“爱情氧吧”连锁经营。该公司允许靳某使用其商号、商标,并向靳某供货。合同签订后,靳某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投入资金承租商铺,并进行了装修和广告宣传。该公司在宣传中称,“爱情氧吧”是其拥有的、来自韩国的全球连锁的国际品牌,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开有连锁店。

  但加盟后不久,靳某发现该公司根本不拥有“爱情氧吧”商标专用权,“爱情氧吧”更不是全球连锁的国际品牌。该公司以虚构事实的欺诈手段,骗取靳某与其签订了《经营合同》,导致靳某蒙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靳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合同,要求该公司退还加盟费、品牌保证金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这种伎俩多表现在假冒注册商标、外国品牌等方面。选择加盟前,要认真核实特许人的经营资格,不要光看特许人提供的资料。有些人看到特许人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书、专利证书后,并不进行核实。在选择加盟前,一定要通过上网查询、电话联系、实地了解等方式查清特许人所提供资料的真伪。

  上屋抽梯

  【案例】2007年12月,赵某在电视上看到A公司的服装广告后,到A公司总部的服装展厅考察。该公司员工宋某接待了赵某,并向他介绍了A公司的相关政策。此后,宋某向其简单介绍了《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但没有说明《合同》的所有条款,赵某在没有看到正式合同书的情形下,向A公司交纳了2000元加盟定金。

  第二天,宋某打电话告诉赵某,只有付清全部加盟款后,才能获得网上进货密码及《代理合同书》,如果不加盟则不退还定金。无奈之下,赵某于2008年2月将加盟款余额43000元汇给A公司。赵某购进服装后发现与展品大相径庭,同时自己收到的《代理合同书》的内容与宋某先前所说的严重不符,且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因而赵某未在合同书上签字,并要求A公司退还其预交的45000元加盟费。在遭到拒绝后,赵某只好与A公司对簿公堂。

  【法官提示】这种伎俩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一定期限的优惠条件引诱有意向的投资者仓促签订加盟合同;另一种是在加盟商交纳定金后,以不退定金为要挟,胁迫其付清全部加盟款。有些人因为担心失去获得代理机会或者错过获得优惠条件的时间,而仓促向特许人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事后一些交了定金的加盟商虽然感到后悔,希望退出加盟,但特许人称不加盟则不退还定金。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因不愿损失定金而付清全部加盟款和货款,结果越陷越深。

  金蝉脱壳

  【案例】2006年4月,郭某从杂志和网络上得知B公司寻求区域代理商。当年6月,郭某与B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专营B公司提供的“太阳能空调”。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郭某的经营范围是陕西省神木县,同时郭某向B公司交纳代理费22000元。2006年7月,郭某从B公司购置总价为16200元的“太阳能空调”6台,并将货款汇给该公司。谁知付款后不久,郭某就再也无法和B公司联系上。无奈之下,郭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返还代理费、运费和安装费。

  【法官提示】这种伎俩主要表现为以人去楼空、转移资产、注销公司等方法逃避法律制裁。在加盟骗局中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特许人人间蒸发,不知去向;二是发生纠纷后,特许人不承认收到款项。因此,加盟商在付款前,要全面了解特许人的经营状况,了解其有无供货能力,不要轻易向特许人付款,更不要将款项汇到特许人提供的个人账户上。江锦莲

  

(责编:刘金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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