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吉首读者曹先生致电本报记者,称自己遇上了不小的麻烦。曹先生说,几年前,他和一女孩谈恋爱,相处几年后决定结婚,于是去年在吉首花12万元预付款订购了一套价值30余万元的房子作为婚房。
“钱都是我一个人出的,她没有出钱,但我在办理产权证时把女友名字加了上去。”此后不久,曹先生和女友因为感情破裂闹分手,女友提出了分割房产的要求。此外,“女友手里有一张我出具的2万元的借条,可我并没有真借啊。”曹先生说,那张2万元借条是和女友热恋时,女孩闹着玩让他写的。不过,让曹先生庆幸的是,“当时我用手机录音了。”曹先生表示,如今全家人为房子和欠款的事很烦恼,不知如何处理才好。
随后,记者采访了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的陈靖华律师,请他为曹先生排忧解难。陈律师表示,欠条对于债权人而言构成债权证书,对于债务人而言构成负债字据,一般常见的欠条均标明欠债的原因,但也有人因为各种原因出具欠条时不写明原因,而使欠条成为一个无因债权凭证。我国法律对无因债权契约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无因债权契约在我国并未获得认可。虽然不认可无因债权的效力,但是只要债权人能够合理说明债权发生的原因,而债务人不能证明债权人关于原因的陈述是虚假的话,应该认可该无因债权。根据曹先生所说的情况,其女友无法为欠款作出合理的说明,并且曹先生有录音证据证明,当初出具欠条只不过是恋人之间的玩笑,因此,这2万元欠款应该不予认可。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如果房屋产权证上记载了曹先生与女友是共同产权人的话,曹先生与女孩应是该房的共同所有人。但是,如果曹先生能充分的证明,购房款全部是自己一个人出的,则可以主张房屋的更多份额,只对女友予以适当的补偿。本报记者 张小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