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郴州读者刘先生问:我儿子因与他妻子产生矛盾,抛下妻子于2006年1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出走期间,他向朋友借款15000元,借条上落款时间是2006年5月28日。现在债主来我家讨债,但我们实在无力偿还。请问,我儿子欠下的债是不是应该由我偿还?
律师答复:你儿子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你儿子所写的借条是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子女和父母则相互不对债务负责。此外,你儿子借的钱是出走期间借的,并不属于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是其个人债务,他的妻子也没有义务偿还。
|